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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0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賴淑萍

原告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李仲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妤建設有限公司、張建隆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61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萬7,119元(計算式:10萬7,619元-500元=10萬7,1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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