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11號
- 原告
- 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銘
- 被告
- 平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萬0,473元(計算式:
本金173萬2,500元+自民國114年6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4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3萬7,973元=177萬0,4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32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