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23號
- 原告
- 誼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凱
- 被告
-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泓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3萬20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3492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第一審14萬2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