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33號
- 原告
- 林文燦
- 訴訟代理人
- 陳宗豪律師
- 被告
-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萬2,955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6萬2,955元;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14年7月起至「變更(第三次)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等33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完工通知點交新屋之日止,每月2萬0,513元,要屬定期給付涉訟,又該收取權利存續期間無法確定,則應依前開規定,以推定權利存續10年計,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46萬1,560元(計算式:2萬0,513元×12月×10年=246萬1,56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2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0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2萬4,515元(計算式:126萬2,955元+246萬1,560元+220萬元=592萬4,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0,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