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5號
- 原告
- 嘉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欣
- 被告
- 智慧宇宙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壽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6萬28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0萬150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0.185折算新臺幣為906萬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7,61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萬7,1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