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93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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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詠翔
- 訴訟代理人
- 莊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安琪律師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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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人 廖俊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主張其已合法解除兩造間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訂金、利息,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58萬6301元及其中1200萬元自10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為2004萬493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6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358萬6301元 1 利息 1200萬元 104年6月5日 115年3月10日 (10+279/365) 5% 645萬8630.14元 小計 645萬8630.14元 合計 2004萬49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