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02號
- 原告
-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高敏瀞
- 被告
- 旅行與閱讀大廈管理負責人即梁景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00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