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24號
- 原告
-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會承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答允煦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68,000元(即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3,800萬元,及其中2,800萬元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聲
請支付命令狀前1日即114年8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
息,共7,1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7,996元,扣除原告
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7,4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