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59號
- 原告
- 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帆
- 訴訟代理人
- 許亞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存富律師
- 被告
-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鑒隆
本件原告前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
促字第4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8,163,80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7,089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6,589元。茲
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
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