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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帆
訴訟代理人
許亞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被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本件原告前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

促字第4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8,163,80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7,089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6,589元。茲

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

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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