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90號
- 原告
- 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黃志仁、楊錫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並經新北地院以115年度審重訴字第27號裁定移送本院,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2萬7,568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狀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6,60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萬6,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