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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22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芳華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陽明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雄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律師

劉宇凡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反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反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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