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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姜悌文黃莉莉林靖庭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嘉珮
被告
朱芃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432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115年6月30日向本院以民事撤回起訴狀表示已無訴訟之必要,請求准許撤回本件全部訴訟並辦理退費等語,此有民事撤回聲請狀在卷可參,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林靖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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