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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40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靖崴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告
魏毅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1日下午2時29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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