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65號
- 原告
- 潘宗昇
- 訴訟代理人
- 簡大為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嘉恩律師
- 被告
- 賴星光
黃艾倫
上開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有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1965號
黃艾倫
上開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有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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