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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9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冠中

原告
謝騏鴻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被告
林國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地址「住○○市○○○○路0巷0號3樓之1」

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巷0號3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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