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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0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蕭涵勻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劉淵宣
被告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李潮旺
被告
李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7,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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