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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7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佳樺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俊伊
被告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7,9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43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3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1年度甲類第2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7,92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契約第19條為憑(見本院卷第24、36頁),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3月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6萬元、4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為5年,利息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75%機動計算,並均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共697,926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主文所示之金額,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增補契約、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各2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戶資料查詢單、中華郵政2年定儲利率表、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51、117至119頁),而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藍于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 1 663,635元 同左 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115年6月27日止 左列利率10%      自11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20% 2 34,291元 同左 自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5年1月28日起至115年7月27日止 左列利率10%      自11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20% 合計 697,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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