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203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翰
- 訴訟代理人
- 陳勇輯
- 被告
- 王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9,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10元,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自行繳納裁判費1萬2,940元,故原告溢繳裁判費130元(計算式:12,940元-12,810元=130元),茲依職權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3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