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357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王建崎
被告
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鄭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足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