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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386號

確認判決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詹勳義
被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史順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判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未提出證據以供本院判斷其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此外,無其他客觀上之事實可供作核定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利益之標準,是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386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判決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