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459號
- 原告
- 張宥甯
- 被告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5583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聲請系爭執行事件之各項金額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7月1日)共計為新臺幣(下同)748,10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48,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