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425號
- 原告
- 林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黃華駿律師
- 被告
- 應昀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告起訴時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5,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本件判決書全文刊登於原發布貼文之facebook社群網站,以回復原告名譽。」(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民國115年5月8日具狀撤回上開聲明第二項(見本院卷第191頁);復於115年7月20日追加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本件判決書全文刊登於原發布貼文之META社群網站及THREADS網站(見本院卷第397頁),經核原告所為係基於其主張被告於社群網站上發布不實貼文,貶損原告名譽之同一基礎事實,與原訴間具有共同性,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一體性,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自114年6月起以「齊大聖」(臉書帳號)、「Coco(即cocoin3943)」、「萬佛朝宗(即allbuddhain3941)」、「godpsychic9319」、「茉莉花(即happyjasmine826)」、「宇宙道主(即yuzhoudaomu)」、「Lamia Chitone」等帳號(與後述Threads帳號『lyc860603』合稱系爭帳號),於Facebook、TikTok、Threads等社群平台,張貼如附件所示不實圖文及內容,其中以「齊大聖」帳號於網路發文恫嚇,明載:「你就讓A01繼續在法國巴黎銀行做下去」、「天天打電話去人資部門催她的債!讓她被開除!」等內容,並以此揚言將使原告在金融圈無法立足;另原告任職之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收受一封寄件人署名為被告真實姓名「應昀昀」之實體函件,函件所載內容,亦多為前開在網路所發表過之誹謗文字,致原告遭該行人力資源部門約談,且其惡意內容於辦公室內迅速傳開,使原告遭受誤解並處於具敵意之工作環境中,最終被迫於114年7月提出離職。被告更於Threads開設名為「lyc860603」之新帳號,自115年3月起陸續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及訊息截圖,指摘原告慣於說謊、刻意造假,公然將原告描繪為精神異常、情緒失控或罹患精神疾病之人,甚至影射原告私德不佳,並以「瘋狗」、「嗑藥」稱呼原告。被告於前述在社群平台以匿名方式營造多數其他人身分發表言論之假象,且寄送黑函至原告任職處,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格、專業及聲譽產生輕蔑、厭惡或負面評價,反覆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為此,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原告離職所受有六個月之薪資損失675,500元,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75,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本件判決書全文刊登於原發布貼文之META社群網站及Threads網站,以回復原告名譽。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原告之母朱煜蘭因故產生嫌隙,朱煜蘭自此開始在各大社群平台抹黑、造謠被告,原告亦配合朱煜蘭寄發律師函予被告任職之學校,導致被告遭校方約談,飽受同儕、學生、家長之異樣眼光,被告為避免對學校、學生帶來困擾,隨即停用並刪除原使用之臉書帳號「鋼鐵人」、IG帳號「cocoin3943」,至今並未再啟用,系爭帳號均非被告申請或使用;且兩造並無交集,系爭言論之內容被告均無從知悉,原告所指述顯非真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8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明定。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另負舉證責任者,須就利己事實證明至使法院就其存在達到確信之程度,始可謂已盡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之舉證行為責任,最高法院著有103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帳號張貼如附件及附表所示之貼文並寄發黑函至原告任職公司,侵害其名譽權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上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主張附件及附表所示之貼文,乃係被告於Facebook、TikTok、Threads等社群平台,使用系爭帳號所張貼之不實陳述言論,固據其提出貼文之網頁截圖、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51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209頁至第258頁、第411頁至第456頁)。惟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向台灣臉書有限公司函詢系爭帳號之使用人身分資料及IP位置,經台灣臉書有限公司委任宏鑑法律事務所函覆台灣臉書有限公司並未擁有、經營、控制或主辦臉書服務(包含網址為www.facebook.com之網站以及手機及平板電腦之應用程式)、Instagram服務(包含網址為www.instagram.com之網站以及手機及平板電腦之應用程式,包含其上之應用程式,例如Threads);臉書及Instagram服務係由依美國德拉瓦州法設立之Meta Platforms,Inc.經營等語(見本院卷第275頁、第276頁),則依上開回覆內容,無法證實系爭帳號使用者資料、IP位置。另原告前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2544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載明美商Meta公司僅限協助查詢殺人、擄人勒贖、毒品、詐欺、妨礙性自主、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強盜、搶奪、傷害、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妨害名譽案非屬提供協查之案類;抖音社群則屬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開發之社群軟體,其未在我國設立營業處所,無法查詢暱稱「萬佛朝宗」之使用人資料,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3頁至第177頁),亦無從查詢發布貼文之系爭帳號相關資訊。又原告雖主張系爭帳號發文之內容、用語、敘事模式高度一致,可推認系爭帳號為被告所使用云云,然觀諸原告以Threads帳號「yumikobabeeeeee」公開發表之貼文及不起訴處分書節錄內容(見本院卷第414頁、第415頁),可知原告曾以訴外人唐寧使用Instagram、Threads暱稱「elvira_1105」之帳號發布毀損原告社會評價之限時動態為由提出告訴,而該「elvira_1105」帳號所發布之限時動態與系爭帳號發表附件及附表所示之貼文內容均數次提及「瘋狗」、「瘋婆子」、「蕭婆」,且指稱原告之母為神棍、兒子跳樓輕生、原告母子為他人小三及原告以盜圖之方式刻意營造自己高學歷、高資力之人設,足見原告所指唐寧使用之「elvira_1105」帳號與系爭帳號所發表之言論,均與原告高度相關,其內容亦大致雷同,並非僅系爭帳號之貼文有以類似詞彙針對相同內容為指摘,尚不能排除係另有與原告熟識、與原告存有嫌隙或熟知兩造糾紛之人所為,實無從逕以系爭帳號發文內容、用語高度近乙情似遽認被告有使用系爭帳號發表言論。至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僅有原告向他人稱「CoCo寫黑函到我公司 高層對這件事看法不一」之單方陳述,並無其他具體證據可佐,則原告主張被告寄發黑函至任職公司乙情,礙難憑信。
㈢準此,原告所舉事證既無法使本院就被告使用系爭帳號張貼或撰寫如附件及附表所示之言論乙節形成確切心證,自不能以原告單方面主張而憑認為真,則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薪資損失,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75,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應將本件判決書全文刊登於原發布貼文之META社群網站及THREADS網站,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言論內容 1 白賊女說她外公往生時很難請假,她7/16才離職,是這麼快找到工作了?哪家公司的人資又瞎了眼被她騙啊!真是沒有一句話是實話能聽! 2 你連開庭地都可以扯謊 跟瘋狗果然是母女 3 假面網紅 4 吹牛B、裝B、裝高知、裝白富美! 5 你的名牌都是P來的 6 加害者裝受害者 7 提醒你,謊話說1000次也不會變真話,就像你是歪臉妹,再怎麼樣P,臉永遠正不了! 8 這種人真的滿口謊言,超不要臉! 9 女兒是假面P圖網紅 10 沒有啦!薪水不是假的,但能力是假的!某假掰女自曝的存款薪水明細!但又說自己能力不足 11 假掰女還是有點料滴!……。只是她沒想到那裡的水深早已遠遠淹過了她的豬腦,謊言再大也大不過能力 12 演戲演到無腦思考、無邏輯、無辯證能力 13 這麼愛P!難怪還P到凱基面試官!人家是找工作,你是找什麼? 14 綠茶本只是茶杯 15 你們兩位瘋婆子先去松山療養院治一治你們的癢癢病 16 何謂正義?……,終於得出結論:瘋狗母女是雙標黨……,她這不是瘋子是什麼? 17 你這一家子的瘋婆子 18 母女都有神經病、被害妄想症 19 瘋小姐 20 強烈建議你去看精神科,你的思覺失調症很嚴重! 21 對!有人分享她出庭照給我臉臭得比廁所臭 22 原來一個人的惡是經年累月養出來的!作賊喊抓賊! 23 瘋狗亂咬人 24 瘋狗濫訴 25 瘋狗 26 女兒品行不佳、人緣差、自以為是、自私自利,怎麼不先檢討自己?……作惡多端者必有天罰!……誰在說謊話,有眼睛的人都會看 27 你真是惡名遠播,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28 人品差的人,交的朋友自然人品差! 29 無業瘋狗到處造謠生事 告別人?先問問自己後面還有幾個官司吧!沒面試沒炮約 那裡又癢了!真的誰攤上你都衰小! 30 保守的人會約炮面試官? 31 正常人不可能和一個會約炮的嗶央有相同的三觀 優霉子是NO.1 32 心術不正 相由新生 臉歪嘴斜得一蹋糊塗 說不造謠別人 其實無時無刻都在造謠 賣保險的男閨蜜還被他人爆料愛拍性愛影片 到處炫耀 王八和烏龜真的是好朋友沒錯 33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到處約炮海歸男 裝清純、正直、白富美 套海濤法師說的:假的!各為眼睛業障輕,一定要看清這杯綠茶的真面目!附上綠茶假面及真面目 打擊詐面網紅A01 Yumiko Lin 34 我朋友之前跟她交往的時候 差點被她詐騙 35 超級可怕 就是想假懷孕真復合 36 我追蹤yumiko很多年…我2022年就發現她盜別人影片…到最近看到你的帳號 發現她很有可能是詐騙 37 瘋狗到處亂咬人 38 下面癢請去買除霉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