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06號
- 原告
- 黃婉柔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粘世旻律師
- 被告
-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惠
- 被告
- 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4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