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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06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孫浩偉

原告
黃婉柔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粘世旻律師
被告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被告
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4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維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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