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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42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桂英

上訴人
劉仁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5年訴字第542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961元(見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114年度北簡字第10146號確定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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