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98號

解除帳戶凍結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孫浩偉

原告
許耀華
被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黃以安

張健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帳戶凍結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授權訂定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訂有明文。本件原告為訴之變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範圍,爰改分為小額事件。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沄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