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98號
- 原告
- 許耀華
- 被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材
- 訴訟代理人
- 黃以安
張健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帳戶凍結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授權訂定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訂有明文。本件原告為訴之變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範圍,爰改分為小額事件。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