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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56號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訴訟代理人
黃勇智
被告
汪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行言詞辯論程序,因被告未到庭,乃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原告一造辯論,並定於同年月26日下午4時許宣判,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0頁),然被告前於同年月24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亦有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前開一造辯論程序之適法性即有疑義,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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