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蓉
- 被告
- PHUKET SRITHAI COMPANY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ATCHARAPORN SU
- 法定代理人
- SUPATAT WANDEE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