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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蘇筱琪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被告
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怡如
被告
蔡議賢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壹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第17頁、第19頁、第22頁、第24頁、第26頁、第28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活行銷公司)於民國111年7月26日邀同被告林怡如、蔡議賢、張雅惠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被告樂活行銷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透支、貼現、承兌、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契、信用卡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之債務,以新臺幣(下同)200,000,000元為限額,與被告樂活行銷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並約定如遲延給付本息時,除按原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樂活行銷公司自111年7月27日起陸續簽發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款14筆,共計200,000,000元,其借款金額、期間、借款利率計算及還本付息方式如附表一所示。詎被告樂活行銷公司未按期繳款,迄今尚欠本金193,049,252元,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樂活行銷公司應清償全部款項,而經原告評估拍賣被告樂活行銷公司供擔保之不動產,約可收回123,949,000元,原告先就其中本金69,100,0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請求。又被告林怡如、蔡議賢、張雅惠既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69頁、第131頁至第217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本件被告樂活行銷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林怡如、蔡議賢、張雅惠為被告樂活行銷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到期日 借款金額 借款利率計算方式 還款方式 1 111年7月29日 131年7月29日 93,200,000元 按原告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0.605%按月計付 前24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7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5個月起於每月27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2 111年11月2日 131年11月2日 58,000,000元 同上 同上 3 113年8月28日 115年2月28日 10,000,000元 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1.135%按月計付 每月20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 4 113年8月28日 115年2月28 8,800,000元 同上 同上 5 111年7月27日 116年7月27日 1,200,000元 按原告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1.18%按月計付 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7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7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6 111年7月27日 116年7月27日 1,200,000元 同上 同上 7 111年7月27日 116年7月27日 1,200,000元 同上 同上 8 112年1月9日 117年1月9日 1,200,000元 同上 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9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9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9 112年1月9日 117年1月9日 1,200,000元 同上 同上 10 111年7月27日 116年7月27日 4,800,000元 同上 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7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7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11 111年7月27日 116年7月27日 4,800,000元 同上 同上 12 111年7月27日 116年7月27日 4,800,000元 同上 同上 13 112年1月9日 117年1月9日 4,800,000元  同上 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9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9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14 112年1月9日 117年1月9日 4,800,000元 同上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年息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2.9%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 16,805,224元 自11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14年9月17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 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445,524元  自11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14年9月17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 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000,000元 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115年3月20日止 自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8,800,000元 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115年3月20日止 自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5 863,667元 自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9%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115年3月23日止 自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6 863,667元 自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9%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115年3月23日止 自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7 863,667元 自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9%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115年3月23日止 自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8 1,009,424元 自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3月9日止 自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9 1,009,424元 自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3月9日止 自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3,454,675元 自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9%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115年3月23日止 自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3,454,675元 自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9%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115年3月23日止 自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3,454,675元 自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9%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115年3月23日止 自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4,037,689元 自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3月9日止 自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4,037,689元 自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3月9日止 自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69,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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