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 原告
-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會承
- 被告
- 答允煦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5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