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42號
- 原告
- 富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鑫大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蘇維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沂彤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松龍律師
- 被告
- 林鴻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
理由
一、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550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請求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元。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