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林慧敏(即林聖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4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D0106787-4 1 1,000 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246895-6 1 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