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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何佳蓉

聲請人
陳嘉珍(即陳國堂之繼承人)
代理人
蔡明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247997-0 1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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