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梁元奕
- 代理人
- 鄒蕙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因115年1月1日為例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公司: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