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89號
- 聲請人
-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正
- 代理人
- 周正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光點延新藥局鄭志宇 台新國際銀行民生分行 115年1月31日 231,439元 BG621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