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廖貴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56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5年1月5日屆滿(因原末日115年1月3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次工作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45665-5 1 1,000 002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5071-4 1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