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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李家慧

聲請人
齊秦育貞
訴訟代理人
齊麗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2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7GX0336809-2 1 100 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7CX0346923-0 1 50 00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8GX0356677-4 1 15 0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8CX0373727-6 1 6 00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3GX0579316-4 1 40 006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4GX0620472-6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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