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陳詠璿(即吳綉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4-01-0006780 1 1000 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4-01-0006781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