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黃莉莉

聲請人
陳詠璿(即吳綉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芯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4-01-0006780 1 1000 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4-01-0006781 1 1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