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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廖哲緯

聲請人
梁富惠
訴訟代理人
黃明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75241-8 1 1000 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75242-0 1 1000 3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75243-1 1 1000 4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75244-3 1 1000 5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57361-9 1 288 6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142984-8 1 225 7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171226-2 1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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