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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張瓊華

聲請人
李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D1622003-0 1 100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D1622004-8 1 1000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D1622005-5 1 1000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775926-7 1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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