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劉新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3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5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94035-2 1 6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