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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5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靖崴

聲請人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育霖
代理人
張智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技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3年10月9日 500,000元 BW786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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