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育霖
- 代理人
- 張智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技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3年10月9日 500,000元 BW7863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