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58號
- 聲請人
- 俞雪照
- 代理人
- 黃陳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49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B)464073 1 100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B)464074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