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周秦(即李瑞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0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466898-2 1 621 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578563-7 1 205 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775418-5 1 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