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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沛元

聲請人
周秦(即李瑞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0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466898-2 1 621 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578563-7 1 205 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775418-5 1 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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