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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方祥鴻

聲請人
吳月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30497-8 1 1000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30498-0 1 1000 00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30499-1 1 1000 00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33932-7 1 977 00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83885-2 1 238 00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132618-3 1 252 007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182035-7 1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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