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吳月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30497-8 1 1000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30498-0 1 1000 00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30499-1 1 1000 00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33932-7 1 977 00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83885-2 1 238 00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132618-3 1 252 007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182035-7 1 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