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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張淑美

聲請人
施彩綢(即楊松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芊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69NX0040697-5 1 20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69NX0099651-2 1 50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1NX0228092-3 1 28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689587-4 1 59 00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482427-0 1 259 006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582816-3 1 259 007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1712673-1 1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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