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呂俐雯

聲請人
鮑慧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家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35531-5 1 1000 2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35532-2 1 1000 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140411-4 1 1000 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140412-6 1 1000 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140413-8 1 1000 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140414-0 1 1000 7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140415-1 1 1000 8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140416-3 1 1000 9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17570-8 1 5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