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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賴淑萍

聲請人
陳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116498-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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