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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賴錦華

聲請人
楊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5日屆滿(原期間末日為假日,故遞延至此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464293 9 1 6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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