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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庭嘉

聲請人
黃愉珊(即陳瓊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40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5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2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173275-9 1 1000 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226231-9 1 1000 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1708726-3 1 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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