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8號
- 聲請人
- 黃愉珊(即陳瓊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40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5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2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173275-9 1 1000 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226231-9 1 1000 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1708726-3 1 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