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7號
- 聲請人
- 陳維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27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0ND0630202~80ND0630240 5 5,000 002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3980 1 625 003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10271 1 625